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曾某,女,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卫根、曹龙美,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见习
审判员严丽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