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绛执字第84号申请人董红艳与被执行人贾福师借贷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绛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红艳于200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2009年2月16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000元整。2010年1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其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贾福师的去向,申请人董红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处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07)绛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杨 凯执行员 郝强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