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352号
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堰信用社。住所地:奉化市大堰镇大名路6号。代表人:董瑜平,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冬,该社职工。
被告:奉化市鼎元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王董村前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栋,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8110195852。
被告:董栋,奉化市鼎元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娇娜,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堰信用社诉被告奉化市鼎元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董栋、黄娇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堰信用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伯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印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