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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12-1号

侯庆川、侯存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庆川;侯存川;侯荣光;侯荣华;孙学领;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侯庆川,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侯存川,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侯荣光,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侯荣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学领,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侯庆川,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双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有办公楼一座(位于鄄城县鄄九路南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将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一座(位于鄄城县鄄九路南段)。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长跃

审判员 马海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