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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05号

候依铜诉周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候依铜,周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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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105号

原告:候依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海,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依铜诉被告周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依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候依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筱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