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105号
原告:候依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海,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依铜诉被告周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依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候依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筱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