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林德洪。委托代理人林影。被告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怀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忠武、周明伟,均是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严峰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洪与被告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严峰潮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德洪负担。
审 判 长 冯伟玲
审 判 员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淑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