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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1号

林德洪与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洪,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严峰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1号原告林德洪。委托代理人林影。被告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怀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忠武、周明伟,均是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严峰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洪与被告电白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严峰潮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德洪负担。

审 判 长  冯伟玲

审 判 员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淑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