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田×,男,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魏×,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田×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田×,男,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魏×,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