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东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艳路,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