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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东民初字第127号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东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艳路,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杰

审 判 员  常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