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57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