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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57号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57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胡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