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2446号
原告:张振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郭兆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保字第272-1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晓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