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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绛执字第141号

张福申与王进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绛执字第141号申请人张福申被执行人王进财申请人张福申与被执行人王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福申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进财的去向,申请人张福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处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08)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波执行员 杨 凯执行员 郝强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