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局长。被执行人王宝銮。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土资罚(2011)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宝銮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013年1月1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宝銮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1)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瑞安市湖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陈建昌
审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