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1316-1号
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五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腾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田央村。
法定代表人:王益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忠恩,该公司职员。
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裕鑫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3元,减半收取70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6.50元,由原告襄阳腾顺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伯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印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