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蒋彦飞。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蒋彦飞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彦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648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27558元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彦飞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彦飞支付执行案款27558元,现上述款项已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刚
代理
审判员 李森
代理
审判员 宋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