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238号罪犯郁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武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雷犯抢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郁雷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郁雷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郁雷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郁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刘 萍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