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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47-1号

叶天国与张良辉其他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天国,张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叶天国。被执行人张良辉。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天国与被执行人张良辉其他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红

审判员  兰望宏

审判员  刘洪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