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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翟天康与被执行人周善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天康,周善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翟天康,男,住平果县马头镇平中路。被执行人周善领,男,住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申请执行人翟天康与被执行人周善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执字第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