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1年9月25日,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临政路*号。被执行人阳XX,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路一巷*号。被执行人陈XX,女,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阳XX、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是将位于临桂县临桂镇X路X号XX号房屋过户到李XX名下。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临桂县房管房管部门和临桂县土地部门协助将位于临桂县临桂镇X路X号XX号房屋过户到了李XX名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竹波
审判员 伍取宝
审判员 农丽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文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