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丕才,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后房村水石路,组织机构代码76409936-2。
法定代表人:宋金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张丕才与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