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程占国原告程占林被告尹永芳被告谢井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占国、程占林与被告尹永芳、谢井中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占国、程占林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占国、程占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占国、程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