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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执字第2号

申请人钟志明与被申请人罗志京、李志伟等17人财产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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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2号钟志明,男,1966年12月11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艾屯。罗志京,男,1965年2月20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李志伟,男,1983年4月29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杨忠纯,男,1972年2月4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何国敏,男,1975年5月4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罗志军,男,1966年11月1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李明,男,1982年7月17日生,现住那坡县百��乡百坎村那争村。潘运权,男,1964年9月13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陆文权,男,1963年6月25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杨文丰,男,1971年9月6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岑警卫,男,1979年6月9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谭汉方,男,1952年7月12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陆文兵,男,1975年3月26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47号。许文伟,男,1970年6月6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梁彩兰,男,1972年10月7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岑俊津,男,1976年9月11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李秀贤,男,1958年2月27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陆文青,男,1981年3月24日生,现住那坡县百省乡百坎村那争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明与被��行人罗志京、李志伟、杨忠纯、何国敏、罗志军、李明、潘运权、陆文权、杨文丰、岑警卫、谭汉方、陆文兵、许文伟、梁彩兰、岑俊津、李秀贤、陆文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罗志京、李志伟、杨忠纯、何国敏、罗志军、李明、潘运权、陆文权、杨文丰、岑警卫、谭汉方、陆文兵、许文伟、梁彩兰、岑俊津、李秀贤、陆文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罗志京、李志伟、杨忠纯、何国敏、罗志军、李明、潘运权、陆文权、杨文丰、岑警卫、谭汉方、陆文兵、许文伟、梁彩兰、岑俊津、李秀贤、陆文青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2)那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2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农肯超执行员 曹业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汉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