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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004号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004号原告蒋某。被告王某甲。

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挣钱从不交给原告,也从不关心、照顾原告,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王某乙。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吵。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存续十余年,并已生育一子,已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