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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8号

民权县程庄镇黄堂村民委员会与冯凤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民委员会,冯凤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冯纲领,任该村委负责人。被告冯凤祥,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黄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凤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民权县程庄镇黄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