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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8号

杨凌志与周建军、杨忆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凌志,周建军,杨忆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8号

原告:杨凌志。

委托代理人:许志军。

被告:周建军。

被告:杨忆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志与被告周建军、被告杨忆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志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凌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凌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