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8号
原告:杨凌志。
委托代理人:许志军。
被告:周建军。
被告:杨忆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志与被告周建军、被告杨忆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志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凌志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凌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琴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