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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99号

武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号

原告:武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贺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冬梅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