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号
原告:武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贺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冬梅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挺 百度搜索“”
武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99号
原告:武某某,女,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贺某,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冬梅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