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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胥先锋与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胥先锋,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胥先锋,。委托代理人毕炜,。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98号蓝星万象城30-18号。法定代表人候宝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先锋与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先锋撤回对被告威海好易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