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84号
原告:吴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某,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