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84号

吴某甲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84号

原告:吴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某,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