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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43号

乌鲁木齐西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联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西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英联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43号原告乌鲁木齐西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丁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英联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英联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1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普通程序并撤诉,本院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

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世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