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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234-1号

姜宏洋与盛元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宏洋,盛元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姜宏洋,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盛元越,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宏洋与被执行人盛元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