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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和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董有地,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孙陶镇集孟村新民街3号。被告和彬彬,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大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有地与被告和彬彬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有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董有地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