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临沂市洁诺塑业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刘瑞霞,总经理。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浩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瑞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洁诺塑业包装厂与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浩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洁诺塑业包装厂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浩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洁诺塑业包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省瑞安市浩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诸葛晓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 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