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亦是原告张铁斌的委托代理人):杜凤秋,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告张铁斌的妻子。
原告:张铁斌,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岭北胡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1********。系原告杜凤秋的丈夫。
被告: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5号锦绣广场1座302卡,组织机构代码761572791。
法定代表人:谭炳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勋伟,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盈翠苑2座A02首座,组织机构代码668236726。
负责人:王荣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珊,该公司员工。
原告杜凤秋、张铁斌诉被告中山市锦绣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大地公司)、被告广州市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睿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凤秋(亦是原告张铁斌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锦绣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勋伟,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何丽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凤秋、张铁斌诉称:被告锦绣大地公司设陷阱欺骗消费者。
原告有××多年,为安度晚年,2007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锦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收楼。1.所购房屋东北方向并不是被告锦绣大地公司所承诺的百米绿化带,而是一个嘈杂的大工地。泥头车、水泥车、满载钢材的大货车等昼夜不停,噪音、扬尘令人窒息。2.原告楼房的东北方向阳台和房间窗的下面,道路上面有二十来个铁制井盖,汽车通过时,发出巨响。3.楼下还有油漆、添纳水、红丹等散发的种种化学品的怪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健康。小区内道路多处凸凹不平,蚊子老鼠也非常多,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后原告只得回去东北租房居住,并支付了租金。因所购房屋无法居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赔偿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租房费用60000元;2.两被告赔偿2013年5月后续租房费用35000元;3.由于汽车入口设计不合理,导致噪音十分严重,二被告应拆除或者封堵四期汽车出入口;4.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杜凤秋、张铁斌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瑕疵与缺陷、墙壁漏水、空调间铁门断裂、噪音严重,需要安装防止噪音的门和窗以及免交物业管理费至噪音符合国家标准为止,共计费用3500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由于四期三号汽车出入口设计不合理,汽车轧排水口金属铁网噪音严重,两被告应限期改造,拆除语音读卡器,改造原告家东北方向沙井盖;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油漆、噪音检测费用。原告明确其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杜凤秋、张铁斌就其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2.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3.出院诊断书;4.照片;5.污染调查表;6.噪音检测报告;7.油漆检验报告。
被告锦绣大地公司辩称:1.本案涉诉房屋为原告杜凤秋与张铁斌共同所有,应依法驳回起诉或追加另一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2.原告的诉状涉及与被告锦绣大地公司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及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等多重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涉及违约及侵权等法律关系,应明确本案是何种法律关系,其他不同法律关系应分案另诉;3.被告锦绣大地公司房屋符合所有规划、质量、环保、消防等各项标准,并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原告称房屋不符合有关规划等标准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佐证;4.涉案房屋东北面围栏以外的地块不属于被告锦绣花园规划范围内,原告无权就该地块向被告锦绣花园主张权利;5.原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提交缴纳租金的收据发票,无法证明其居住事实及请求款项。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锦绣大地公司就其辩解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阳光花园物业交接表;2.阳光花园四期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两份;3.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辩称:1.本案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杜凤秋与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告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应当另案起诉;2.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接管该小区物业期间,按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原告称小区内存在噪音、异味、蚊虫等情况至房屋不能居住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的房租费用不成立;3.原告称涉案房屋东北方向小区围栏以外的地段出现噪音、粉尘等,并不在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就其辩解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阳光花园四期18座、19座、20座入住情况;2.催收物业管理费律师函。
经审理查明:杜凤秋、张铁斌系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2号锦绣盈翠苑19座403房的业主,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系上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2月3日,杜凤秋与锦绣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交接表显示“入户门门顶处凹进一小块”“入户门锁外把手损坏”,该交接表有杜凤秋及锦绣公司经办人签名。诉讼中,杜凤秋称涉案楼房的东北方向有嘈杂的大工地,泥头车、水泥车通过以及装卸钢材和其他材料产生的噪音、扬尘,让人难以忍受;楼房东北方向阳台和房间窗户下面有很多井盖,汽车压上去也会产生噪音;汽车入口处设计不合理,噪音严重;小区还有化学品的怪味。杜凤秋称因上述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居住,遂在吉林省租房居住,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花费租赁费60000元。锦绣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则认为其并非侵权主体,涉案房屋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居住。杜凤秋、张铁斌以涉案房屋不能居住为由,于2013年4月12日具状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另查:2009年1月12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中环建[2006]21号登记意见:中山坦洲锦绣阳光花园四期建设基本符合环保要求,同意验收合格,但该项目建设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9月29日,中山市规划局作出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同意对锦绣阳光花园四期幼儿园、地下车库、电房办理规划验收。2009年11月11日,锦绣阳光花园四期5座至25座住宅楼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0年4月27日,锦绣阳光花园四期地下车库、电房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又查:杜凤秋自行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对涉案房屋进行噪音检测,涉案房屋老人房夜间噪音为52.7dB;委托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油漆中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合格。杜凤秋、张铁斌认为涉案房屋噪音检测值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夜间噪音限制50dB,导致房屋不能居住。锦绣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认为杜凤秋系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对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但三方均不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杜凤秋、张铁斌主张锦绣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应当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杜凤秋、张铁斌称涉案房屋东北方向的工地有货车、泥头车经过,产生噪音、扬尘等,并称该工地属锦绣大地公司的;另主张所在小区汽车入口设计不合理,导致噪音严重;小区内有油漆味、红丹味。对噪音及污染问题,杜凤秋自行委托检测的结果为夜间涉案房屋老人房噪音超出2Db,油漆检测为合格。对于噪音虽超出正常标准2Db,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睡眠。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对此检测报告也不予认可,杜凤秋、张铁斌又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故其称上述原因导致涉案房屋不能居住,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租房费用及鉴定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改造小区内汽车库入口、拆除语音读卡器及改造沙井盖问题。经查,锦绣阳光花园四期住宅、车库已经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下车库也办理了规划验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小区内车库、语音读卡器、沙井盖属于公用设施,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杜凤秋、张铁斌请求锦绣大地公司、完全公司中山分公司改造小区内汽车库入口及沙井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凤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凤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 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代理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