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翁XX,现住合浦县廉州镇爱卫街。
被执行人:合浦县xxx有限公司,现住合浦县廉州镇。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合浦县xxx有限公司已安装安防系统;我院书面征询广西合浦县华泽水务经营有限公司及合浦供电公司,均表示无法安装独立水表及电能表,现该公司已换成智能表,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因此,本案和解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7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俊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