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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77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77号申请人翁XX与被执行人合浦县╳╳╳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XX,合浦县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翁XX,现住合浦县廉州镇爱卫街。

被执行人:合浦县xxx有限公司,现住合浦县廉州镇。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合浦县xxx有限公司已安装安防系统;我院书面征询广西合浦县华泽水务经营有限公司及合浦供电公司,均表示无法安装独立水表及电能表,现该公司已换成智能表,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因此,本案和解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7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俊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