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135号
原告:吴以林。
被告:胡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以林与被告胡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以林撤回对被告胡意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余绍平
审 判 员 陈青宝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