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230-2号申请执行人汪祥朝,男,农民。被执行人陈帮富,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汪祥朝与被执行人陈帮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商洛中级人民法院(20111)商中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陈帮富于2011年12月13日前支付汪祥朝欠款1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帮富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汪祥朝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汪祥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2年8月19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陈帮富直接付给汪祥朝现金88200元,剩余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陈帮富支付给汪祥朝现金41800元,利息7000元,共计48800元。现执行款488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汪祥朝全额领取,执行费1850元由陈帮富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调解书(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