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双塔乡秣坡村。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