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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1755号

王某某与葛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双塔乡秣坡村。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佟立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