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61号
原告:陶钟青。
被告:陈尚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钟青与被告陈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钟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陶钟青负担。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