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柏友红,女,回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孙剑,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友红与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柏友红负担。
审判员 方玉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