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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8号

柏友红与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柏友红,孙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柏友红,女,回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孙剑,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友红与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柏友红负担。

审判员  方玉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