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宝芳,男,1968年1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身份证号码:×××33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上林县××垌××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边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身份证号码:×××331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上林县××垌××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由于二上诉人仅对定性及量刑提出上诉,对事实及证据并无异议,故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00年12月21日上午,因被告人吴宝芳的哥哥吴乙的肩部被蓝文辉打致轻伤,吴宝芳与被告人卢边武经商量后决定去向蓝文辉索要医药费,并各自从家中带了一支装好弹药的砂枪。因蓝文辉未在家,两人先去派出所报案,返回路过蓝文辉家门前时遇到蓝文辉,双方因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吴宝芳、卢边武分别开枪击中蓝文辉头部和胸部,后两人逃离现场。蓝文辉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蓝文辉系被自制砂枪分别击中头部和胸部引起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大出血而导致死亡。2011年11月27日、12月1日,被告人卢边武、吴宝芳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的亲属共同支付给被害人蓝文辉的家属蓝某某、欧某某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家属蓝某某、欧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自首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一直在外藏匿。2011年11月27日、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卢边武、吴宝芳在亲友规劝陪同下,分别到上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3、情况说明,证实2000年木山派出所系借木山煤矿旧房办公,自2005年起经历几次搬迁,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归案后,该所未能找到其二人于2000年12月21日上午到所报案(吴乙被伤害)的记录;侦查人员找到2000年在任所长韦云高,韦云高于2011年12月30日自书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蓝文辉被杀当天上午有两个人到所反映其兄吴乙被南山庄蓝文辉殴打、要求处理一事,但公安机关未来得及调查,蓝文辉就在当天上午11时许被人打死在自家门口。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犯罪时均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上林县木山乡北美卫生所x射线报告单,证实吴乙因伤于2000年12月21日到该所诊断,见肩胛骨肩峰骨折。6、上林县公安局伤情鉴定书,证实吴乙肩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上林县木山乡南山庄蓝文辉家前,门前有一条庄道,死者尸体位于庄道南侧,距离死者家108cm,死者右面有创口,胸前两处创口,背后别有一把钩柴刀,右脚穿有一只拖鞋,左脚旁有一只拖鞋,死者头部下有一滩32×27cm血迹,尸体东侧4.8米处地面上倒有一辆男式自行车。尸体解剖发现头部内有一颗直径0.4cm钢珠,胸腔内有一圆柱状钢筋头,直径0.6cm,长1.6cm。现场提取钢珠一粒、钢筋头一节、血迹一份。8、上林县公安局尸体勘验笔录,证实死者右后枕部有一直径0.5cm的创口,创缘皮肤外翻;右耳前2cm处有分别为1.0×1.6cm、0.6×0.7cm两处椭圆形创口,创口边缘有环状表皮剥脱,一处创口与后右枕部创口相通,后一处在颅脑内形成盲管状,解剖见盲管的尽头枕骨内遗有直径0.4cm的球形金属粒。左胸部有两处直径0.6cm和0.4cm创口,创口边缘各有直径1.2cm和0.9cm环形皮肤剥脱,两处创口相距2.5cm;解剖找到一截直径0.6cm、长1.6cm圆柱状钢筋;创道所经的软组织挫伤均呈盲管状。死者右耳处创、左胸部创均为致命伤,属他杀;右耳前两处创推断凶器为双管自制砂枪,左胸部两处创推断凶器为双管自制砂枪,非接触性射击。结论为:死者蓝文辉系被自制砂枪分别两次击中头部及胸部引起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大出血死亡。9、协议书,证实2000年冬至上林县木山乡那良村南山庄蓝文辉被害一案,被告人亲属卢甲、吴甲与被害人蓝文辉亲属蓝某某、欧某某,于2012年1月19日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亲属承诺不再向被告人方索赔。10、收据,证实被害人蓝文辉家属蓝某某、欧某某已于2012年1月19日收到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家属支付的赔偿款6万元。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蓝文辉家属蓝某某、欧某某已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谅解书一份,因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案发后积极赔偿、两被告人已自动投案,决定谅解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从轻或减轻处罚。1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其听其妹蓝远彩说,其父亲蓝文辉于当天上午11点钟左右,在其家大门口右侧的路边被同村冲垌庄的人用砂枪当场打死,之后其到木山派出所报案。其听蓝远彩说,案发当时她在现场,见从冲垌庄方向有两个男人走过其家门前对其父亲说:“你打伤我哥你医不医?”那两人一边说一边拿带来的枪打死其父亲。1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0日下午六点多钟,其到蓝文辉家,听到屋外蓝文辉问一个人:“你今早拿我的泥工刀到哪里去了?一个人即回答:“我拿去你又怎么样。”接着其就听到争吵打架的声音,其跑出大门发现保生(指吴乙)丢下单车在路边,跑进甘蔗地逃走,其亲家蓝文辉手中拿着一把锄头。其问蓝文辉:“出什么事?”蓝文辉说:“今早宝生拿走我的泥工刀,刚才我问他拿到哪去了,他说是他拿又怎么样,我生气了就用月刮(锄头)打他。”后又自言自语:“一事是一事,我欠你们的装修钱,你们再来补做完我自然会把装修费全部交给你们,你今早干嘛来藏我做工的泥工刀。”第二天上午,其卖猪肉回到半路,遇见女婿蓝某某赶去派出所报案,说蓝文辉那天早上被冲垌庄的人开枪打死在自家门口。其赶回亲家家,发现蓝文辉仰卧死在自家门口。蓝文辉的新楼是冲垌庄的人建造和装修的,其认识宝生他们几个人,也知道蓝文辉已付完宝生他们的建筑费,但宝生他们装修二楼的石灰墙质量不好,有裂痕,蓝文辉要宝生他们重新装修二楼的墙才付完装修费,宝生他们不做,蓝文辉就只付给他们一半的装修费,具体数目不清楚。14、证人罗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其和韦某某两人在水井洗衣服时,听到两个人用本地壮话责问蓝文辉:“你医不医。”争吵几句,就听见两声枪响,枪响后蓝文辉的女儿蓝远彩在家门前喊:“爸…爸,有人杀人啊。”1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其在村前水沟与罗甲一起洗衣服,其听到两声连续的枪声,间隔最多两秒,枪响后听见蓝文辉的女儿蓝远彩大声喊“爸呀…爸”,其转身见蓝远彩往家里走去。16、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上午10点多钟,其儿子蓝某某说蓝文辉上午10时许被人用枪击死在家门口,其回到家,女儿蓝远彩说:“今天上午10点多钟,有两个男青年来找我爸蓝文辉要医疗费,争吵中用枪向我爸开枪,我爸就倒地了。”其在村边建新楼,冲垌庄的吴乙等人来搞装修,吴乙的工费3200元,因他装修质量有问题,蓝文辉只给工费1500元,尚欠1700元,吴乙两次来索要工钱,蓝文辉没有及时给付。案发前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吴乙与蓝文辉在其家门口争吵,相互厮打,蓝文辉用锄头把吴乙打伤,吴乙被打后丢下自行车逃跑。17、证人卢甲的证言,证实听说卢边武于200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伙同吴宝芳在南山庄开枪打死了蓝文辉。案发后卢边武一直外逃,最近公安机关多次来做工作,2011年11月26日晚,卢边武打电话给其后,其把司法机关关于投案自首的政策跟他讲了,卢边武决定回来自首,次日其陪同卢边武到上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蓝文辉在村里比较霸道,经常无故打人,让人钻他裤裆。卢边武告诉其他开了一枪,枪响后转身逃跑,随即又听到一声枪响,应该是吴宝芳也开枪了。其还听说吴乙帮蓝文辉装修房子,蓝文辉借口房子装修不好,要吴乙重新装修。吴乙找蓝文辉要工钱,蓝文辉不但不给还用锄头打伤吴乙,拿刀追砍他,吓得连自行车都不敢要,吴宝芳知道后第二天就找卢边武,要卢边武一起向蓝文辉要医药费。由于卢边武是吴宝芳妹夫,所以跟吴宝芳一起找蓝文辉。因蓝文辉很霸道,他们怕蓝文辉反过来打他们,就拿了两把砂枪。他们在蓝文辉家附近看见蓝文辉,就拿枪指着蓝叫赔医药费。18、证人吴甲的证言,证实其听家人说,案发前的一天,其二哥吴乙去南山庄人(蓝文辉)的家里索要装修工钱,那人不但不给,还打了吴乙,那人还持刀追吴乙到其庄里。案发那天,其三哥吴宝芳、姐夫卢边武听到这件事后先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见那人在家门口,吴宝芳、卢边武就问要吴乙的医药费,那人拿出柴刀追砍吴宝芳、卢边武,最后吴宝芳、卢边武就开枪打那人。其与家人知道吴宝芳在柳州后,就动员他回来自首,其于2011年12月1日带吴宝芳到公安机关投案。19、证人吴乙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份的一个傍晚,其骑自行车经过南山庄“艾五”(蓝文辉)家门口时,蓝文辉举起一把锄头朝其头部打下来,其把头侧到一边,锄头打中其右肩胛骨,其停车问:“我又没有对你做什么,你为什么打我?”蓝文辉又举起锄头朝其砸,其见状丢下自行车跑进甘蔗地。其回到庄里,母亲吴桂芬说蓝文辉拿一把刀和一条铁钩到庄里找其,说要砍死其。其把被蓝文辉打伤的事告诉母亲,因其害怕,当晚没有回家,而是去了本庄的卢乙家躲起来。其也把被蓝文辉打伤的事告诉了卢乙。第二天其到木山乡北美私人诊所疗伤。其与几个人1998年给蓝文辉装修房子,蓝文辉已给1000元,还欠几千元工钱,其去问过蓝文辉要工钱,可能因这事被打。蓝文辉这个人很混,比较霸道、蛮横,谁都不敢惹他。2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南山庄的蓝文辉,绰号“艾五”,他家在去其庄必经之路。2000年12月20日即蓝文辉被打死的前一天傍晚,其突然见庄里的人哄哄喊起来,走出家门,村里的人说刚才蓝文辉拿一把大砍刀、一把铁钩进庄来找吴乙。21日早上,其经过蓝文辉家门口时,蓝文辉说有事向其汇报,其见蓝文辉腰上拴有一把柴刀。蓝文辉对其说:“吴乙偷我的泥刀,今天我哪都不去,在这里等,吴乙出来我就灭了他。”约过两个钟头,其听人说蓝文辉被打死在自家门口。后南山庄一个叫石罗清的人对其说:“前天,我在蓝文辉家前的一块菜地,蓝文辉站在路上,两个青年问蓝文辉说他打伤他们的哥,问医不医,蓝文辉说他不医,这两个小子算什么。蓝文辉边说边伸手到后背抽柴刀,那两个青年转身就想跑,蓝文辉追上去,那两个青年再转身回来,枪就响了,蓝文辉就倒下,蓝文辉的女儿喊说杀人了。”石罗清家就在蓝文辉门前不远的路边。其听吴乙说,吴乙与庄里人帮蓝文辉建房和装修,蓝文辉说质量不好,要吴乙他们返工,并以此为由不给工钱。并听说吴乙过蓝文辉家门被蓝文辉打伤之事。蓝文辉那人很横蛮,卢丙被蓝文辉打得钻他裤裆,卢丁被蓝文辉打得不敢上街。2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吴乙到其诊所说帮别人建房问要工钱时被人打,其给他检查、拍片,拍片报告是其亲笔所写,署名何强。22、证人卢乙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1日即冬至,其吃过晚饭,吴乙逃进其家,说:“今晚我回来过艾五(蓝文辉)家门口,被艾五用月刮打,肩骨都断了。”突然村里人都叫喊起来,其出去,村里人说蓝文辉拿一把砍刀、一条钩在找吴乙,当晚吴乙不敢回家。其与吴乙等人给蓝文辉建房,砌砖时给了工钱,装修完蓝文辉借口质量不好只给了1000元,余下5000多元不给,吴乙找蓝文辉要工钱被打。其当初问过蓝文辉要工钱,过后不敢问,蓝文辉这人很横,动不动就打,还让登力庄的一个人钻他胯下。23、证人卢丙的证言,证实其是登力庄的,因锁事其与蓝文辉发生过节,后蓝文辉伙同家人欧家兴等人逼其从他们几个人胯下一一钻过,从此其上街不敢从蓝文辉门前那条路走,附近很多人都受过蓝文辉欺负。24、证人卢丁的证言,证实十多年前,其儿子结婚那天,不知为何,蓝文辉与欧家兴拿一把刀进其家逼要钱,被他人劝解,第二天蓝文辉、欧家兴拿刀枪再来,被其庄的人赶跑,后来,蓝文辉就在家门口拿刀枪等,其一家不敢从他家门前过路,后来被迫给蓝文辉4000多元。蓝文辉这人,附近的人都害怕他。25、证人卢戊的证言,证实蓝文辉老婆让其帮介绍她女儿嫁人,男方给其400元介绍费,后来蓝女儿逃回来时被抓回去了。蓝文辉一家人拿大砍刀在其弟结婚时来逼问要钱,其父亲被逼给了钱才了事。2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蓝文辉平时常偷、摸庄里人的东西,并动不动就扛刀扛枪砍人家,人人都怕他、恨他,卢某的祖坟被蓝文辉挖过,罗乙的祖坟在其庄,也被蓝文辉撬起来。27、证人卢己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20日即冬至前一天,其吃晚饭后,见村里人很慌张,后见蓝文辉拿一把砍刀、一个铁钩,背一把柴刀,听旁人说蓝文辉想杀吴乙。蓝文辉口中喊:我等下找见你就杀死你。村里人都不敢劝。其知道吴乙给蓝文辉建房,蓝不给钱还打人。28、证人罗乙的证言,证实多年前,石某某告诉其,其父亲的墓被人挖了,其找过挖墓的人,即家住南山庄石某某家旁边的人,那人借口说其墓断了他的水源。29、被告人吴宝芳供述,2000年12月的一天,其二哥吴乙路过“艾五”(蓝文辉)家门口时,蓝文辉指责吴乙当天早上偷走了他的泥刀,两人为此事争吵起来,争吵中,蓝文辉拿一把月刮打伤吴乙。吴乙被打后,就丢下自行车逃回家,蓝文辉则拿着一把砍刀、一把钩追到吴乙家想打他,吴乙不知躲在哪里。其在外做工回家,听母亲说起这件事后,非常气愤,心想:打伤人了还跑到家来追打,太不讲理了。第二天一大早,其到同庄的妹夫卢边武家,问卢边武关于这件事的情况,卢边武说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其从卢边武家出来,在卢乙家找到吴乙,吴乙对其讲述了被蓝文辉追打的经过。之后,其回家,在卢边武房子旁见到卢边武,其对卢边武说:“艾五(蓝文辉)打伤了二哥,我们是否去找一下艾五,叫他出医药费?”卢边武听其这么说后,就说:“去就去吧。”其二人就分头回家,但蓝文辉平时比较蛮横、霸道,空手找他,他肯定不会赔偿医药费,就拿上砂枪插在裤腰那里,用衣服盖好。一出门,见卢边武已站在其房子旁,其和卢边武就去蓝文辉家找他要医药费,但他不在家。其和卢边武说:“艾五家没有人,这事我看还是去木山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的人来处理。”卢边武说:“就这样吧。”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其和卢边武回家,经过蓝文辉家门口时,见蓝文辉站在家门前的路上。蓝文辉见到其二人后,指着其二人说:“你们是吴乙的弟吗?”其说:“是,你为何用锄头打吴乙?”蓝文辉说:“宝生打我家门边的石狗,我就打他了。”其和卢边武说:“你打伤人,你医不医?出不出药费?”蓝文辉说:“人,我不医,你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了。”其和卢边武听这么说就逼上一步,蓝文辉见其二人逼上去,就伸手过后背,抓背在裤腰处的一把柴刀,其见状身子朝后一仰,蓝文辉边摸柴刀边朝其二人冲上来(柴刀没有拔出来)。其转身想跑,但来不急,就急忙从裤腰处掏出砂枪朝蓝文辉一指,不知如何,还是紧张,其枪就“呯”地一声响,几乎同时,其也听到旁边有“呯”地一声响。枪响后,其和卢边武慌忙跑走。在附近山上躲了一天,第二天听说蓝文辉死了,其就跑去广东,之后换了许多地方打工。最近其了解到公安机关有一个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同时家人动员其回来投案,所以其就决定回来投案,并于2011年12月1日到公安机关交代案情。其案发当时是朝蓝文辉开枪的,但不知是否击中,卢边武是否击中其也不知道,其用的砂枪是从来宾市平阳镇买的,平时用来打老鼠和鸟,单管,枪身黑色,长约20厘米,用火药和铁珠作弹药,火药是其平时装上的,射击蓝文辉逃跑后,其在山中把砂枪仍进一个深洞。当年,吴乙帮蓝文辉建筑新房,工钱一共4800元,蓝文辉只给了1000元,之后,吴乙多次找蓝文辉索要工钱,他以各种理由不付吴乙的工钱。其拿着砂枪指着蓝文辉时,知道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其怕蓝文辉伤害到其,所以就拔出砂枪对着吓唬他,当时没考虑那么多了。30、被告人卢边武供述,200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回到家,妻子对其说:“吴乙帮南山庄‘艾五’(蓝文辉)装修房子,今天去索要工钱,艾五不但不给,还被艾五用锄头打伤了。”其听后非常气愤,因吴乙被打伤了,于是其和吴宝芳就商量着先叫蓝文辉赔偿医药费,但其二人想到蓝文辉平时比较蛮横,其两个去找他要医疗费用,他肯定不会给,于是想通过公安机关向蓝文辉索要医疗费。但其想去派出所必须经过蓝文辉家门口,害怕路过他家时被他看见殴打其二人,就想拿着其存放在家中的一把双管砂枪去防身,其当晚装好弹药。第二天早上,其和吴宝芳碰头后就去派出所,当时其将砂枪装好弹上好膛,插在裤腰上,用衣服盖好,经过蓝文辉家门口时没有见他。到派出所反映完情况返回时,看见蓝文辉站在他家门口,蓝文辉见其和吴宝芳时,就用手指着其二人。其二人见后非常气愤,其上前问他:“你为什么要打伤我内兄吴乙?”蓝文辉说:“他摸了我家门前的石头,我就打他。”其说:“现在人被你打伤了,你医不医?”蓝文辉回答说:“不医。”话刚说完,蓝文辉就从他的后腰上拔出一把弯头的柴刀,在前面乱晃,其见蓝文辉拿出刀后,害怕他伤到其和吴宝芳,就从腰间拿出砂枪,想以此来威胁,让他赔偿吴乙的医药费。蓝文辉拿柴刀要砍人。其二人见状就马上后退,蓝文辉拿着柴刀追上来砍。他追上距离其二人一、两米左右,由于害怕他砍到其,其朝蓝文辉开了一枪,同时其听到身边吴宝芳也有一声枪响,这时其才知道吴宝芳也带了枪。开完枪后,其二人就跑回家中,捡了些行李跑到山中躲起来,第二天其醒来时不见吴宝芳,其就跑去外地打工。其知道最终逃脱不了法律制裁,且其哥卢甲做工作要其回来投案,其于2011年11月27日在卢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当时蓝文辉想拿刀追砍,其比较紧张,不知道具体击中他什么部位,其和吴宝芳两人的枪都响了,其很清楚地听到两声枪响。其拿的砂枪是很久以前跟其表哥要的,双管,枪身黑色,长约20厘米,其射击蓝文辉时,两支枪管内各放了一小节钢筋作弹丸,同时击发,逃往来宾境内时其将枪扔到合山市的红水河了。案发当时,没有谁提议带枪,其拿有枪也没跟吴宝芳说过,当蓝文辉拿柴刀想砍其二人时,两人都从身上拿出了枪,其才知道吴宝芳藏有枪。其用枪指着蓝文辉时,知道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当时心里比较慌,没考虑那么多。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因其亲属被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后,持砂枪报复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作用相当,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作案潜逃多年后,在亲属的规劝下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能自愿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宝芳的辩护人向一审法庭提交的村民联名请求一份及证人卢愈年某某证言一份,经查,证人卢愈年某某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本案的相关证据已有反映。关于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将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并综合二被告人的作用予以适当考虑。对被告人卢边武的辩护人所提交的脑科医院检验报告单和医院门诊病历,经查,该证据仅证明被告人卢边武案发后出现该类疾病,不能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患有该精神类疾病,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卢边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本案定性,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得知其亲属被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后,分别持已装填好弹药的砂枪朝被害人头部、左胸部要害部位射击,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故意实施,且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问题,二被告人虽然找被害人的目的是索要医药费,但其二人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砂枪用以其所谓的“防身”,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致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在被害人拒绝给付医药费双方发生争执时即持装填好弹药的砂枪朝被害人头部、左胸部要害部位射击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存在防卫性质,亦非防卫过当。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除提出的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亲属能自愿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家属谅解,被害人平时蛮横、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等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外,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吴宝芳、卢边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宝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卢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人吴宝芳、卢边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二上诉人均提出,他们不是故意杀人,是正当防卫,原判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因被告人吴宝芳的哥哥吴乙的肩部被蓝文辉打致轻伤,吴宝芳与被告人卢边武经商量后于2000年12月21日上午各自从家中带了一支装好弹药的砂枪到蓝文辉家向其索要医药费,双方因医疗费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吴宝芳、卢边武开枪分别击中蓝文辉头部、胸部,后两人逃离现场。蓝文辉当场死亡。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二上诉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宝芳、卢边武因亲属被殴打致轻伤后,持砂枪报复被害人蓝文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上诉人辩解称其行为是防卫,不是故意杀人,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吴宝芳、卢边武得知其亲属被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后,每人准备一支装填好弹药的砂枪,然后持枪索要医药费并产生争执,分别朝被害人头部、左胸部要害部位射击并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故意实施,且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判在量刑上已充分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和上诉人有自首及赔偿等情节,量刑适当,再要求从轻不能允许。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平
审 判 员 倪庆宁
代理
审判员 林菁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玉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