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332-1号申请人许东梅。被申请人黄仁周。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梅诉被告黄仁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仁周在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贺州至姑婆山公路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1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