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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8号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陈海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