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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80号

郑仕明诉吴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仕明,吴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郑仕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吴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仕明诉被告吴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仕明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仕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仕明负担。

审判员  杨久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