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郑仕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吴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仕明诉被告吴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仕明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仕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仕明负担。
审判员 杨久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