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李忠。被告平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诉被告平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忠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李忠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姜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