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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2号

倪培锋与黄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培锋,黄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号

原告:倪培锋,农民。

被告:黄阿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培锋诉被告黄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培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培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倪培锋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