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214号
原告:高德元,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原,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1幢10102室。
法定代表人:牛文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元与被告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元于2013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后76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鲍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