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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1023号

冯昱岐与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东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昱岐,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冯昱岐。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明,经理。第三人柴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昱岐诉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柴东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昱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昱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昱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原告冯昱岐承担1,500.00元,退回原告1,50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