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冯昱岐。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明,经理。第三人柴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昱岐诉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柴东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昱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昱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昱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由原告冯昱岐承担1,500.00元,退回原告1,50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