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11号罪犯彭天祥,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射刑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天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31日,又因余罪盗窃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天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天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锡明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星
代理
审判员 陈 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