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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98号

付某甲、付某乙与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付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8号原告付某甲。原告付某乙。二原告监护人暨法定代理人杨小苹。系二原告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丙。被告付某丁。被告付某戊。被告付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与被告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的监护人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