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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保字第5号

张成林等36人与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成林等,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成林等36人。被申请人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人张成林等36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现双方均确认被执行人已发放申请人张成林等36人全部工资,申请人已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了对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 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