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0号
原告:常某,女,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