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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0号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20号

原告:常某,女,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长春 关注公众号“”